近日,由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草擬的《東莞市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布。《意見稿》規定,社保定點藥店要嚴格規范藥品進貨渠道,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并需配備三名及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其中執業藥師不少于1名。定點零售藥店被終止或解除服務協議,自終止或解除服務協議之日起未滿3年的,不得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
申請定點零售 藥店需經營一年以上
《意見稿》明確,申請定點零售的藥店除具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的基本資質外,還要滿足在注冊地址連續經營時間1年以上,1年內無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檢察部門違法、違規處罰的情形,具有3年以上經營場所使用權或者租賃合同剩余有效期限等要求。
此外,《意見稿》要求申請定點零售的藥店需按照社會保險管理要求,對藥品購進、銷售、庫存實行信息化管理并能夠按要求傳送數據,具備同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對接及遠程監控的條件,并通過社會保險政策業務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不得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自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未滿3年的;原定點零售藥店被終止或解除服務協議,自終止或解除服務協議之日起未滿3年的;原定點零售藥店停業或者關閉后未按規定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有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誘導參保人套現 將被暫停服務協議3個月
《意見稿》要求,在辦理社會保險費用結算時,定點零售藥店應認真核驗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確認其參保身份。若定點零售藥店對參保人身份有疑問的,不能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核付或刷卡消費,并及時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同時,參保人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僅能用于支付藥品、醫療器械(具“械字號”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號”商品)、特殊用途化妝品(具“妝特字號”商品)、消毒用品(具“衛消字號”商品)的費用結算。定點零售藥店利用或誘導參保人利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或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非醫療用品費用,或套取現金的,將暫停服務協議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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